第十六条 住房用地供应年度计划
规划期内,每一年度各类住房用地实际供应规模,应根据年度住房实际建设规模进行调整,提出相应的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
2008年,建设商品住房用地270亩;建设保障性住房用地140亩。(其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用地90亩;建设廉租住房用地50亩。)
2009年,建设商品住房用地270亩;建设保障性住房用地190亩。(其中建设限价商品房用地50亩;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用地90亩;建设廉租住房用地50亩。)
2010年,建设商品住房用地300亩;建设保障性住房用地200亩。(其中建设限价商品房用地50亩;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用地100亩;建设廉租住房用地50亩。)
2011年,建设商品住房用地300亩;建设保障性住房用地200亩。(其中建设限价商品房用地50亩;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用地100亩;建设廉租住房用地50亩。)
2012年,建设商品住房用地300亩;建设保障性住房用地200亩(其中建设限价商品房用地50亩;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用地100亩;建设廉租住房用地50亩。)
第五章 住房发展政策与措施
第十七条 加强住房发展的战略研究与法制建设
为促进我市未来住房建设与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规划期内,应开展全市住房发展的重大战略和策略研究;继续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建立并完善面向广大低收入群体的住房保障机制;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建立较为完善的住房与房地产业发展法制体系。
第十八条 贯彻落实调控政策,实现基本调控目标
规划期内,住房建设要实现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的目标。为此严格按年度计划供应土地,加强房地产开发的全过程监管,采取征收土地闲置费、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等措施加大对闲置土地的清理力度,制止囤积土地的行为。
加强规划许可监管,对未按约定开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重新进行规划审查,对不符合规划许可的项目要坚决予以严肃查处,不核发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减少房屋拆迁造成的被动性市场刚性需求。
综合运用税收、信贷等经济手段调节房地产市场,有区别地适度调整住房消费信贷政策,加大对投机性和投资性购房等交易行为的调控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