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忻政发〔2008〕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
忻州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七月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充分发挥农村公路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
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交通部《
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2008]43号)、省政府《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07]5号)有关要求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
第三条 本市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农村公路指县公路、乡公路和通村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附属设施。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遵循“政府领导、行业管理、分级负责、保障投入”的原则。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配套政策和措施。
(二) 统筹安排本级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并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