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单位和个人,要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报告。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段,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险疏散。
(六)地质灾害预报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
四、应急处置工作
(一)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的处置
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立即启动县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撤离受灾人员,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规模等,并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厅报告情况。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市人民政府接到灾情报告后,要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报告。市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组迅速启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预案》,按照应急工作方案,指挥开展抢险救灾工作。调集有关部门和抢险救灾力量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助工作,防止地质灾害进一步发展。领导组各成员单位和灾害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市处置地质灾害领导组的统一指挥协调下,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现场抢险救灾、应急队伍调遣、交通运输保障、医疗保障、物资保障、通讯保障、电力保障、治安保障及善后处置和信息报送等各项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接到灾情报告后,要立即向省、市人民政府处置地质灾害工作组报告,根据省、市领导组的指示,会同市有关部门赶赴现场,与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组成应急处置指挥部,组织开展各项抢险救助等工作;及时将地质灾害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和调查处置结果向市政府报告,并根据有关规定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二)小型地质灾害的处置
小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立即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在1小时内将灾情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局,并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处置工作结束。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县(市、区)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地质灾害灾情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将调查处置结果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