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二OO八年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忻政发〔2008〕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二OO八年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六月十四日
二OO八年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预案
为有效处置我市境内发生的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因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
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山西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和《忻州市人民政府重特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忻政发[2006]62号,制定本应急处置预案。
一、总则
(一)本预案所称地质灾害是指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二)地质灾害按其危害程度划分为四个等级:
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的(含3人)、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500万元以下的;
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三)处置地质灾害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四)当发生中型以上地质灾害时,视为紧急灾情,即启动本应急工作方案。
1、市人民政府成立市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组,负责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有关部门在领导组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小型地质灾害由发生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支持、配合。
二、机构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