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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采购活动。

  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活动。

  第十条 对纳入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属于通用政府采购项目的,统一委托本级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对部门、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部门或系统有采购能力的,经本级财政监管部门审批后,可实行部门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可实行自行采购。

  第十一条 实行分散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在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集中采购机构前必须报本级财政监管部门核批。

第四章 政府采购规程和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具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能的部门或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依法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上报同级财政部门汇总后,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审批。

  政府采购应当按预算进行。未纳入采购预算确属工作需要的临时性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于月初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及时调整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三条 采购人需要采购时,依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采购人根据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执行审批结果,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采购;

  (六)国务院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采用其他政府采购方式,需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核准。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重大采购项目应当委托国家专业检测机构办理验收。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采购当事人的监督检查,建立经常性的政府采购工作监督检查制度。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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