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府采购办),负责管委会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财政局长兼任。政府采购办的主要职责:草拟管委会工作制度;征求管委会成员及成员单位的意见和建议;草拟管委会议事规则或事项;草拟管委会决议草案;组织实施管委会决定;办理管委会其他日常事项。
第七条 各级政府采购中心为本级政府集中采购执行机构,在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规范政府采购行为,降低采购成本,增强政府采购工作的透明度。
(二)贯彻落实国家产业导向政策,优先采购环保、节能、自主创新的产品,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三)参与本级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制定工作,编制本级政府采购年度计划。
(四)接受采购人委托,组织实施纳入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以上通用项目的政府采购。
(五)接受采购人委托,组织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和采购限额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
(六)接受委托代理其他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
(七)接受采购人委托向社会发布招投标相关采购信息。
(八)按照委托权限签订或组织签订采购合同,并监督合同履行。
(九)审核确认进入本级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建立与政府采购相适应的供应商信息库系统。
(十)制定集中采购内部操作规程,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对采购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十一)完成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对下一级政府采购中心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十二)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依法独立承担集中、代理采购活动中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三)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采购人必须按规定履行政府采购职责。其主要职责:编制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严格执行各项政府采购规定;协助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组织实施本单位自行采购工作;依法签订和履行政府采购委托协议、合同;报送本单位、本系统有关政府采购的审批或备案文件、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等。
第三章 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