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忻政办发〔2008〕1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

  《忻州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OO八年八月八日

  忻州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市政府采购管理水平,建立规范、高效、科学的政府采购管理运行机制,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我省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资金、政府基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本级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工作程序,规范采购行为,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第四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由市级政府授权财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并发布。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为了加强对本级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成立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主任由分管财政的副市长(或副县长、副区长)担任,成员由市(或县、区)委办公厅(室)、市(或县、区政府)政府办公厅(室)、市(或县、区)财政局、市(或县、区)监察局、市(或县、区)审计局、市(或县、区)政府采购中心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管委会负责制定本级政府采购的方针政策和相关的规章制度;制定政府采购的中长期规划和计划;指导和协调本级政府采购工作;听取政府采购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政府采购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