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严格试点企业的审定和企业年金方案的审核备案工作,未被确定为试点企业和方案未经审核备案的不属于企业年金,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被确定为试点企业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建立企业年金的,应当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说明情况,否则,将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
七、原来已开展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要按照劳动保障部《
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2号)的规定,本着公开透明、平稳运作、安全完整的原则要求,将已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移交具备资格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规范管理,并及时修订或重新制定企业年金方案,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摸清底数,制定移交方案,加强舆论引导,确保平稳过渡。对于按规定移交并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备案的企业,视同我市企业年金试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八、企业在执行过程中,对于已选择的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如果不满意的,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更换,另行选择其他具备资格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运营。企业年金方案重要条款需要调整或执行年金制度有重大变化的,应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更新材料,并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备案。
九、为了便于对企业年金基金进行监管,企业年金受托人应每半年向市劳动保障局报送企业年金情况报告和统计报表(见附件4)。对于日常管理运作过程中出现的事关企业年金基金安全完整等其他重大事项,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应随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
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试点企业在国家公布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名单范围内选择企业年金运营机构,并协调有关部门对所辖范围内的企业年金运营情况实行年度稽核评估,建立起有效的监管机制。
经原劳动保障部批准获得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机构,在我市开展企业年金业务时应到市劳动保障局备案。备案时须提供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