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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8〕1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有效堵塞机动车车船税征管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山西省实施该条例和细则的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现将加强我市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地税部门要加强车船税的自行征收管理工作
  各级地税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向纳税人广泛宣传车船税政策规定,使车船税纳税人充分知晓车船税的纳税时间、纳税方式、计税标准等政策内容,增强主动申报纳税意识;要采取多种措施方便纳税人纳税,为纳税人营造一个良好的纳税环境。同时,要摸清本地区车船税税源状况,准确掌握税源变动情况,夯实车船税征管基础,从政策执行和征收管理等方面下大力气,认真贯彻落实车船税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堵塞机动车车船税的征管漏洞。
  二、保险机构要加强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各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要以大局为重,强化责任意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有关规定,统一代收代缴业务处理,确保足额代收代缴车船税,如纳税人拒不缴纳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应详细登记纳税人的资料,及时上报主管地税机关。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机动车车船税的,除由主管地税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外,对扣缴义务人要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三、公安交警车辆管理部门要通力配合开展车船税源头堵漏工作
  各级公安交警车辆管理部门要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第208号令的规定,积极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加强对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实现信息共享与数据交流。各级公安交警车辆管理部门要在车辆年检时,协助税务机关设立车船税完税查验、征收窗口,对参加年检的各类机动车车辆采取先查验“交强险”保单、车船税完税相关信息后进行车辆安检的措施,实现“交强险”、“车船税”的源头控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对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认识到车船税对增加地方可用财力,强化公民纳税意识,改善社会纳税环境,规范税收征管秩序的积极作用,务必以实际行动,切实加强车船税征收管理各项工作,强化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做到车船税应收尽收,最大限度地堵塞车船税征管漏洞,力争实现社会车辆数量与车船税收入的同步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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