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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电煤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电煤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
(长政发〔2008〕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市电煤保障工作,确保我市重点燃煤电厂有充足可靠的煤源,确保重点供煤合同兑现,全面完成我市电力迎峰度夏“奥运”保电任务,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迎峰度夏奥运保电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08〕107号)、省经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炭运销宏观调控的通知》(晋经能字〔2008〕314号)和省物价局《关于对我省发电用煤实施临时干预措施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价商字〔2008〕179号)等文件精神,市政府就我市近期供煤保电工作进行了全面研究部署,明确提出了保奥运、保冬季用煤、保安全和定向、定点、定量、定价、定时、定质的“三保”“六定”总体要求,并用合同的形式确定下来。要求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和煤炭、电力、煤运等企业务必引起高度重视,作为当前最紧迫的任务,摆上重要议事议程,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狠抓落实,全力做好保障全市电煤供应工作。现将有关事宜紧急通知如下:
  一、明确购销主体。根据省经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炭运销宏观调控的通知》精神,山西煤销集团长治分公司是全市电煤保障工作的购销主体,负责并保证全市电厂地方煤炭供应,制止地方煤炭乱涨价,稳定地方煤炭销售价格。
  二、实行“双向合同、统一经销”政策。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全市电煤保障工作继续实行“双向合同、统一经销”,统一由山西煤销集团长治分公司与长治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地方煤矿签订电煤采购合同,与电厂签订电煤销售合同。“双向合同”的签订务于7月13日前完成。
  三、临时干预电煤价格。根据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对我省发电用煤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价商字〔2008〕179号)和《关于对省内发电企业用煤保障供应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晋价商字(2008)189号)等文件精神,由市物价部门对当前电煤价格实施临时干预。按照“同地区、同煤质的电煤价格不得超过本区域内国有重点煤炭生产企业6月19日的电煤价格”的要求,针对长治市实际情况,确定我市电煤价格在国有重点煤矿6月19日平均价格的基础上有所降低。由市经委汇同市物价局、煤炭局、山西煤销集团长治分公司逐矿核定价格。指定电煤供应矿点,严格按公示价格执行。执行时间从即日起到2008年12月31日止。在此期间,如有违规行为,一律按《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查处的典型案件,要在有关媒体上予以曝光。山西煤销集团长治分公司与电厂签订“销售合同”的经营差价率加价幅度,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关于对我省发电用煤实施临时干预措施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价商字〔2008〕179号)文件关于“省内电煤流通环节经营差价率加价幅度不得超过6%”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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