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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8]10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自2007年12月19日全省开展“拉网式、无缝隙”治超集中行动以来,通过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的共同努力、协调配合,我市治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治超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特别是道路货运源头治超工作仍然存在诸多薄弱环节。为进一步巩固治超成果,建立健全治超工作长效机制,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第223号、第224号令和全省治超工作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货运源头治超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坚决取缔非法货运源头单位
  在7月15日前,由工商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一次联合行动,对全市今年以来非法源头单位取缔工作进行“再排查、再摸底、再取缔”。对死灰复燃的非法源头单位,要坚决予以取缔。对新发现的非法源头单位,发现一个、取缔一个、处理一个。已经取缔的货运源头单位要向社会公示,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深入一线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防止死灰复燃,巩固取缔成果。
  二、公示合法货运源头单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7月1日前将辖区内所有合法的货运源头单位在报纸等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名称、所在地、法人代表、主管单位负责人、派驻人员、巡查人员等。中央、省属驻市企业也要按属地进行公示。
  三、实行货运源头治超派驻制和巡查制
  1、对货运源头派驻治超监管人员。根据省政府要求,在7月1日前,全市所有重点合法货运源头单位都要派驻治超监管人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都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和方式,向辖区内合法货运源头单位迅速派驻治超监管人员;中央、省驻市货运源头单位治超监管人员也由所在县市区政府按属地原则进行派驻。
  第一批派驻的范围是煤矿、焦化厂、洗(选)煤厂、储煤场。派驻人员必须在7月1日前全部到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派驻人员要认真履行《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赋予的职责,对各货运源头企业实行24小时监督,按规定给车辆装载,不得放行超限超载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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