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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对省人大十一届一次会议第169号建议的答复

山东省物价局对省人大十一届一次会议第169号建议的答复
(二00八年五月十五日 鲁价办函〔2008〕36号)


吴福增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大水资源保护力度的议案的建议收悉。对你们的建议,我局非常重视,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了认真学习和专题研究,认为议建议中肯、全面。你们在提出的利用经济杠杆调节水资源有效利用的问题,也是我们目前正在努力去做,并在今后要进一步做好的工作。从您的建议中,看到了您对物价工作的关心、支持,对此,我们深表感谢。
  现结合我局职能,就有关价格和收费问题答复如下:
  一、水资源费管理有关情况
  1、政策依据
  我国实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根据省政府135号令的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或者河流、湖泊、水库取水的,必须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同时规定,对农业灌溉、农村非经营性取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2、定价原则
  水资源分为地上水和地下水,依据取水方式,分自备水源和公共供水,其征收的原则是,地下水高于地上水,自备水源高于公共供水,超采区取地下水的加倍征收,矿坑生产和建设工程施工抽排地下水,按当地地下水征收标准的20%征收,优质水的征收标准高于微咸水等劣质水的征收标准。
  3、收费标准
  依据上述原则,2002年,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发布全省十七市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2〕152号),制定了各市水资源费收费标准,后对个别市水资源费标准进行了微调,一直沿用至今,对保护水资源费,支持水利工程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加大水资源费征收的政策措施
  水资源保护是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实践证明,征收水资源费,可以起到限制用水以及过度开采、保护水资源的作用,我们将根据各地用水的实际状况,完善水资源费政策。
  1、对各市水资源费收费标准进行相应的调整,除继续实行地下水高于地上水的原则外,对超采区抽采地下水水资源费加大征收力度。
  2、拟实行对超计划用水加价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出台加价政策。
  3、进一步细化水资源费收费标准,针对取水的不同用途,实行不同的取费标准,促进水资源的保护和合理使用。
  联系单位及电话:山东省物价局 86974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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