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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对省政协十届一次会议第10010191号提案的答复

山东省物价局对省政协十届一次会议第10010191号提案的答复
(二00八年五月十五日 鲁价办函〔2008〕33号)


省工商联:
  你们提出的《关于打破制约我省蔬菜种子进口瓶颈 制定新的国外引种检疫收费标准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你们从关心我省种子经营企业发展角度提出了很好的建议。对你们提出的问题,我局十分重视,进行了专题调研。
  境外引种疫情监测费是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发布的《国内植物检疫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收取的。该文规定:境外引种疫情检测费具体标准由各地制定。因此,该项目属于中央管理项目,各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1988年省农业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制定了我省境外引种疫情检测费收费标准(鲁农计财字〔88〕第68号),后经省物价局、财政厅〔1992〕鲁价涉字第76号文件重新认定,具体收费标准为:国外引种审批,每批收取引种审批费10元;隔离试种期间疫情观察费,科研用引种按品种(系)计算,每年每个品种(系)收费10元;生产性或商品性引种,按种植面积计算,一亩以内每年收费起点额100元,每增加一亩最高加收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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