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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对省政协十届一次会议第10010810号提案的答复

山东省物价局对省政协十届一次会议第10010810号提案的答复
(二00八年五月十五日 鲁价办函〔2008〕31号)


孙军利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价格诚信,构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局收到您的提案后,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了专题研究,认为您提的建议很好,这也正是我们目前努力在做的工作。
  一、家电价格属于市场调节价格,由企业自主定价,价格主管部门只负责其明码标价行为的管理。对明码标价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为加强明码标价行为的管理,省物价局于2006年出台了《山东省明码标价管理办法》,今年又专门针对家电维修行业制定了《山东省家用电器维修服务明码标价实施细则》,从政策上为家电行业的明码标价行为制定了规范明确的要求。省物价局每年3月份在全省组织一次明码标价检查月活动,目的就是检查、整顿、规范各行业的明码标价行为。经过连续多年的专项检查活动,我省的明码标价行为已经逐步走向规范,但个别行业个别单位仍存在不按国家规定规范标价的现象,我省物价部门将把规范明码标价行为的工作一直坚持下去,做到常抓不懈,直至抓实抓好。
  二、您在提案中提到的模糊标价、模糊赠售、虚假折价等行为,在家电市场确实存在,此类行为属于价格欺诈行为。国家计委第15号令《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列举了价格欺诈行为的表现形式,如果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被查证为价格欺诈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省物价局在今年的物价工作会议上,已经将规范明码标价行为和查处价格欺诈行为作为全省物价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每年的市场价格检查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查处多起价格欺诈案件,并且处罚都较为严厉,对打击价格欺诈、维护市场价格秩序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今年的查处力度还要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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