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对省人大十一届一次会议第97号建议的答复
(二00八年五月十五日 鲁价办函〔2008〕26号)
王金友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扶持热电联产健康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对物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热电联产是国家鼓励的行业,针对近年来煤炭等价格上涨幅度较大的问题,按照国家部署,我省结合实际情况,对热电联产企业在价格政策上实行了一些扶持政策。一是在电价方面,从2005年开始两次实施了煤电价格联动,适当提高了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水平,同时将热电联产机组标杆电价确定为每千瓦时0.368元,高于火电机组0.0131元;二是在热价方面,各地普遍提高了供热价格,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热电联产企业经营中的困难。
根据2002年颁布的《山东省定价目录》的规定,热力销售价格授权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从目前各地执行情况看,居民用热价格均实行政府定价形式,工业等用热价格大多数也实行政府定价形式。供热行业属于重要的公用事业,对其价格特别是居民用热价格实行适度的控制是必要的,但诚如你们反映的一样,也需要采取更为灵活的管理方式,使热电企业在面临煤价上涨等不利影响时,能够有一定的应对措施。因此,我们将对你们的建议进行认真研究,并充分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的意见,提出改革供热价格定价形式、给企业更多价格自主权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