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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长政发[2008]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局、办,各直属机构:
  《长治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6月26日召开的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00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长治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为规范政府工作行为,提高政府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按照市委九届五次全会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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