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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考核的方式
  1、考核分年度考核和验收考核两种方式。
  年度考核:主要对各年度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
  验收考核:全面评价“十一五”考核指标完成情况,2011年为验收考核年。
  2、考核采取专家组技术评估和考核组审核相结合的方式。
  由市环保局联合有关部门并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考核组,考核组根据有关资料和现场核查情况对考核指标进行评价。
  3、考核时间
  从2008年起,每年的3月底前完成上年度的考核,并形成审核评价结果。
  五、考核依据
  1、各县市区主要污染物2005年排放基数,2010 年控制目标、削减量以长政发〔2007〕20号文件附表1为准,分年度削减量及控制指标,以当年下达为准。
  2、二氧化硫、COD排放总量增减项目台帐,主要包括污染物的排放新增和削减项目建设投运情况,形成的削减能力,实际削减量等。二氧化硫、COD削减量的核算依据国发〔2007〕36号文件下发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三个办法”执行。
  3、污染物排放新增项目主要指已建成并投入运行的项目,不论是否合法建设,是否进行环保验收均列入新增项目范围。
  4、工业污染治理项目以环保部门的验收报告作为项目完成的依据;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以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报告和环保部门出水水质监测报告以及运行记录为依据,资料准备具体参阅《减排项目资料准备清单》。
  5、淘汰、关停项目以地方政府的正式文件和实地检查为依据。
  6、凡各县市区列入全市当年减排重点项目而逾期未完成的,所在县市区当年总量削减任务以未完成计算。
  7、各县市区地区生产总值、工业增加值、煤炭消费总量、主要产品产量及增减趋势等,以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依据。
  六、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方法
  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COD和二氧化硫排放量的考核是基于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的总和。
  工业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重点调查单位发表调查和非重点调查单位比率估算;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城镇常住人口数(或非农业人口数,以2005年口径为准)、燃料煤消耗量等社会统计数据测算。
  年报重点调查单位,是指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各地区(以县级为基本单位)排污总量(指该地区排污申报登记中全部工业企业的排污量,或者将上年环境统计数据库进行动态调整)85%以上的工业企业单位。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可采用监测数据法、物料衡算法、排放系数法进行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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