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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地方煤矿水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这次排查,安排从2008年7月16日开始,到8月9日结束,共22天时间。
  第一阶阶段(7月16日至7月22日), 为煤矿自查自纠阶段。由各县市区煤炭局组织辖区内所有地方煤矿认真对照10条排查内容,逐项进行排查。
  第二阶段(7月23日至7月31日),为县级验收阶段。由各县市区煤炭部门逐矿组织验收。
  第三阶段(7月31日至8月6日),为市级抽查阶段。由市煤炭局组织对各县市区排查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率30%以上。
  第四阶段(8月7日至8月9日),为总结汇报汇总阶段。全市召开会议,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总结,对下一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五、组织分工
  市政府成立地方煤矿水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领导组。
  组 长:
  尚宪芳  副市长
  副组长:
  张进敏  市煤炭工业局局长
  陈国盛  市煤炭工业局总工
  杨富进  市煤炭工业局副局长
  许智慧  市煤炭工业局副局长
  李书林  市煤炭工业局副总工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煤炭局,办公室主任由杨富进同志兼任。
  领导组下设四个工作小组:
  第一组
  组 长:李泽林
  副组长:王文明
  检查县市区:襄垣县、潞城市、经坊煤矿
  第二组
  组 长:李和平
  副组长:申德光
  检查县市区:武乡县、屯留县、长子县
  第三组
  组 长:李计祥
  副组长:张 怡
  检查县市区:沁源县、郊区、三元煤业
  第四组
  组 长:马志刚
  副组长:胡小平
  检查县市区:长治县、壶关县
  各县市区都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
  六、工作措施
  (一)严格执行探放水原则和有关规程。所有煤矿都要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探放水原则。各矿要制定探放水方案和《作业规程》,探水钻钻探深度不得小于60米,掘进深度不得大于30米。
  (二)实行日报制度。在自查自纠阶段,所有煤矿要将水患排查情况作为日报内容,每日上报市煤炭局检查中心。在第一阶段结束后3日内将“长治市地方煤矿水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排查表”报市、县煤炭局。第二阶段各县市区煤炭局组织验收后,要认真填写“长治市地方煤矿水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排查表”,并于检查验收当日传真至市煤炭局(传真电话:0355-3018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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