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排查,安排从2008年7月16日开始,到8月9日结束,共22天时间。
第一阶阶段(7月16日至7月22日), 为煤矿自查自纠阶段。由各县市区煤炭局组织辖区内所有地方煤矿认真对照10条排查内容,逐项进行排查。
第二阶段(7月23日至7月31日),为县级验收阶段。由各县市区煤炭部门逐矿组织验收。
第三阶段(7月31日至8月6日),为市级抽查阶段。由市煤炭局组织对各县市区排查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率30%以上。
第四阶段(8月7日至8月9日),为总结汇报汇总阶段。全市召开会议,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总结,对下一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五、组织分工
市政府成立地方煤矿水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领导组。
组 长:
尚宪芳 副市长
副组长:
张进敏 市煤炭工业局局长
陈国盛 市煤炭工业局总工
杨富进 市煤炭工业局副局长
许智慧 市煤炭工业局副局长
李书林 市煤炭工业局副总工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煤炭局,办公室主任由杨富进同志兼任。
领导组下设四个工作小组:
第一组
组 长:李泽林
副组长:王文明
检查县市区:襄垣县、潞城市、经坊煤矿
第二组
组 长:李和平
副组长:申德光
检查县市区:武乡县、屯留县、长子县
第三组
组 长:李计祥
副组长:张 怡
检查县市区:沁源县、郊区、三元煤业
第四组
组 长:马志刚
副组长:胡小平
检查县市区:长治县、壶关县
各县市区都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
六、工作措施
(一)严格执行探放水原则和有关规程。所有煤矿都要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探放水原则。各矿要制定探放水方案和《作业规程》,探水钻钻探深度不得小于60米,掘进深度不得大于30米。
(二)实行日报制度。在自查自纠阶段,所有煤矿要将水患排查情况作为日报内容,每日上报市煤炭局检查中心。在第一阶段结束后3日内将“长治市地方煤矿水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排查表”报市、县煤炭局。第二阶段各县市区煤炭局组织验收后,要认真填写“长治市地方煤矿水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排查表”,并于检查验收当日传真至市煤炭局(传真电话:0355-3018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