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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长治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三部门关于市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过程中工伤人员安置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长治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三部门关于市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过程中工伤人员安置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8〕10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市属国有企业: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长治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市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过程中工伤人员安置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七月十五日

关于市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过程中工伤人员安置有关问题的意见
(长治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长治市财政局、长治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为了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在关闭、破产和改制过程中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安置和待遇保障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法规政策和晋政办发〔2006〕33号、晋劳社厅发〔2007〕112号、晋劳社办函〔2008〕1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过程中工伤人员安置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闭、破产和改制企业工伤人员费用项目和标准
  1、伤残津贴。按关闭、破产和改制前1-6级工伤人员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为基数,计算10年。
  2、生活护理费。按享受生活护理依赖的工伤人员按月领取的生活护理费为基数,计算10年。
  3、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按月领取的抚恤金为基数,计算10年。
  4、工伤复发医疗费。以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为工伤职工计提工伤复发医疗费。其中,一级伤残的按每年5个月计提,二级伤残的按每年4个月计提,三级伤残的按每年3个月计提,四级伤残的按每年2个月计提,五级和六级伤残的按每年1个月计提。工伤职工工伤复发医疗费按10年计算。
  5、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根据需配置辅助器具的人数、项目、标准、使用年限计算。具体按10年除以确定配置辅助器具的使用年限再乘以对应项目费用标准计算。配置辅助器具的使用年限和对应项目费用标准按《山西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二、拖欠费用
  按政策规定应发而未发的一次性伤残(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及拖欠的工伤医疗费、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人员、人数、项目、费用等分项列明。拖欠费用按企业财务决算报告中实际拖欠数核定。拖欠费用核定的时间,破产企业截止破产宣告日期,改制、关闭企业截止政府批准的改制、关闭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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