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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国家城市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六)保护湿地水资源,对因水资源缺乏导致功能退化的天然湿地,应当通过调水等措施补水,维护湿地生态功能。
  第二十二条 因科学研发需要进入湿地公园重点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等活动的,应当事先向湿地公园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湿地公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在湿地公园保护缓冲区开设参观、旅游项目的,应当与湿地保护相协调,符合湿地公园总体规划要求,由湿地公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长治市人民政府批准。禁止在湿地公园保护缓冲区开设不利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的参观、旅游项目。
  第二十四条 在湿地公园生态环境遭到严重损害或者为了保护珍稀动植物资源,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湿地公园可以对园内的部分区域采取封区措施。对被封锁的区域,除科研人员和必需进入的相关管理人员外,其他任何人员禁止入内。
  第二十五条 湿地保护区内禁止人口定居,原有居民由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限期迁出并妥善安置,并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湿地排放废水和倾倒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造成湿地环境污染的,应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依法采取治理措施。禁止在公园内使用农用薄膜、农药容器、渔网等不可降解或者难以腐烂的废弃物,因科研教学确需使用的,要及时回收。
  第二十七条 因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湿地公园环境污染或者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发布相关信息,并向公园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按受调查处理。

第四章 湿地公园的利用

  第二十八条 开发利用湿地公园的湿地资源应当遵循“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并按照湿地保护规划进行,不得破坏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不得破坏野生动植物栖息和生长环境。
  第二十九条 对涉及湿地的各类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按要求编制环境影响评价书,进行严格评审、论证。
  第三十条 湿地公园内禁止引进外来动物和草本植物。因湿地生态保护需要确需引进外来木本植物的,要严格控制,做好评审,充分考虑其对环境的影响,并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试验,进行动态监测,发现其有害的,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在湿地公园内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反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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