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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国家城市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湿地公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规划、国土资源、水务等部门根据湿地管理区的标准和要求,标明界区,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设立公园界碑、标碑。
  第十六条 湿地公园划分为重点保护区和保护缓冲区。
  (一)重点保护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经营性设施;
  (二)保护缓冲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和景观的生产经营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污染排放标准。已建成的设施,其污染排放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七条 湿地公园保护区内严禁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设立开发区、度假区,出让、出租和转让湿地资源;
  (二)围湖造田、开荒取土、挖塘养鱼、破坏泥炭层等改变地貌景观的活动;
  (三)猎捕野生动物和任意捕捞鱼类资源;
  (四)直接或间接破坏湿地植被;
  (五)使用高毒、高残留的农药。
  第十八条 湿地公园内及周边区域严格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
  第十九条 湿地公园应当建立健全珍稀野生动物救护机制,及时受理有关救护报告,对受伤、搁浅或者被困的珍稀野生动物采取紧急救护措施。
  第二十条 湿地公园内的重要景物、文物古迹、古树名木等,实行挂牌保护制度。

第三章 湿地公园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湿地公园应当履行如下的职责:
  (一)依据与湿地公园保护相关的国家法律、技术规范和标准制定管理制度,依法实施管理;
  (二)做好湿地公园及周边区域资源现状的普查、评价和科学规划工作;
  (三)定期开展湿地资源的调查和环境监测工作,掌握开发利用活动对湿地地影响以及动态变化趋势,并按规定向国家建设部报送调查和监测报告;
  (四)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筹措湿地保护资金,用于湿地公园的保护、修复、建设和管理。湿地保护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五)建立湿地资源档案管理制度,负责保管湿地资源保护、管理和研究工作中获得的各项成果、数据和资料,并为有特殊保护价值的生物资源、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登记造册,同时形成图片或影像资料,无条件保护,严禁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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