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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国家城市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湿地公园管理处应当积极开展湿地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研究,建立和完善湿地保护及其利用技术推广体系和湿地资源监测体系,推动湿地保护和利用工作的开展。
  第八条 湿地公园管理处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从事与湿地保护相关的科研、教育、宣传等活动,对在湿地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公园生态环境和湿地资源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湿地生态环境和湿地资源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 湿地公园的保护

  第十条 湿地公园应当编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并将其纳入长治市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长治市相关产业规划应与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相协调,体现湿地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第十一条 湿地公园应当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湿地保护和利用情况,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湿地公园应当采取科学措施,对退化的湿地进行恢复改造。鼓励和支持自愿从事湿地恢复改造的活动。
  第十三条 禁止捕杀候鸟。在候鸟越冬、越夏期,不得在候鸟主要栖息地进行捕鱼、捡拾鸟蛋等危及候鸟生存、繁衍的活动。候鸟主要栖息地和越冬、越夏期的起止日期,由湿地公园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后报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十四条 湿地公园的主要保护内容:
  (一)水体保护。防止水体高度富营养化;防止人为阻断水体间的联系,阻断动物洄游路线;
  (二)生物多样性保护。主要指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动物的繁殖地、停歇地、栖息地,植物物种及其生长环境等;
  (三)土地资源保护。湿地范围内的土地资源利用要严格按照规划审批,严禁出租、转让及过度开发;
  (四)湿地地形地貌保护。严禁任何人随意改变湿地地形地貌,因科研等活动确需改变的,由市政府批准,但事后要及时恢复;
  (五)文化遗存保护。主要指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反映地域特色的农耕文化、渔业文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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