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国家城市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8]1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长治市国家城市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6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七月十日
长治国家城市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长治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维护区域生态平衡,保护湿地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保障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人居环境与自然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办发[2004]5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长治国家城市湿地公园(以下称湿地公园),是指经国家建设部批准,已纳入长治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位于长治市区西北三河一湖交汇处,具有调节城市生态环境功能的天然湿地公园。其范围是沿漳泽湖周边903.5米高程线(漳泽水库库区用地界线)外延100米,特殊地段外延300-500米;湖东马庄沟东至长北干线,湖南浊漳河下游南至上秦段,湖西绛河下游西至太长高速路段,北至漳泽湖大坝,保护管理面积约45.86平方公里。
第三条 在湿地公园规划控制范围内从事与湿地保护及利用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工作应当纳入长治市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遵循“重在保护、生态优先、合理利用、良性发展”的原则,充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生态城市建设以及改善居民的生活质量等方面的作用。
第五条 长治市园林局为长治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行政主管部门,长治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处具体负责湿地公园的管理、保护与利用工作。
第六条 市环境保护、规划、水务、国土资源、农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湿地环境的监测,做好湿地公园的相关保护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