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2、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按规定足额缴纳,认真执行朝阳市制定的验收标准;
3、特种作业人员数量满足生产要求并做到持证上岗;
4、新工人全部通过全员四级培训;
5、制定并落实劳动定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6、建立安全费用提取使用专户、台帐;
7、建立并执行领导干部带班入井制度;
8、安全机构人员和技术人员配备符合规定;
9、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稳定;
10、煤矿企业免费为每位职工发放煤矿职工手册并组织培训学习。
二、成立组织机构
小煤矿恢复生产验收,是国家和省政府的要求,更是保证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依法组织小煤矿恢复生产验收,是矿井安全生产的有力保障。为加强对小煤矿恢复生产验收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小煤矿恢复生产验收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
王涌翔 副市长
副组长:
王立明 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局长
成 员:
郭大庆 市总工会劳动保护部部长
李桂华 市监察局副局长
蒋 俊 市国土资源局矿管科科长
赵树龙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级调研员
马小广 市公安局防控支队政委
华立中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支队支队长
孙明仁 朝阳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三、认真组织复查
(一)对目前已经通过恢复生产验收的小煤矿,市及县(市)区将联合组织复查。经复查不符合上述恢复生产验收标准的小煤矿,要立即停产。同时在当地媒体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待符合上述复产验收标准,经重新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二)经复查符合上述恢复生产验收标准的小煤矿,可依法进行生产,但要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三)要加强小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各相关部门要组织检查和抽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发现有不符合上述恢复生产验收标准的小煤矿,要依法进行处罚并暂扣相关证照。
四、落实责任主体
各县(市)区政府,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小煤矿恢复生产验收工作,切实加强对小煤矿恢复生产验收工作的领导,层层落实责任,确保小煤矿恢复生产验收工作到位,为安全生产提供保障。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亲自抓,亲自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和落实小煤矿恢复生产验收方案和办法,特别是在组织实施过程中,要严格落实小煤矿恢复生产验收责任制,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人头,做到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在小煤矿恢复生产验收工作中发现弄虚作假或不负责任导致发生的安全事故,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对未进行恢复生产验收或恢复生产验收未通过的小煤矿,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安排专人死看死守,严禁小煤矿非法生产,确保我市小煤矿恢复生产验收工作取得实效,促进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式稳定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