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08年各县市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指标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8〕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污染减排工作,落实《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8年治污减排工作的实施方案》(长政发〔2008〕20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完成省政府下达我市的2008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目标,现将2008年各县市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指标予以分解下达,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目标
2008年,全市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13.00万吨,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在2.53万吨(各县市区2008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指标见附件)。
二、责任分解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扼制增量、削减存量、控制总量的原则,制定污染减排计划,采取必要措施,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发展,扼制新增排污总量;落实工程减排、结构调整减排和监管减排的具体措施、相关责任人、资金保障等,确保目标落实。建立本行政区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加强调度和动态管理掌握主要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和削减量数据、主要减排措施进展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按时完成减排重点工程的建设和落后产能的淘汰关闭工作。
2、市直有关部门
市环保局负责制定年度主要污染物削减计划并报政府同意后,提出每月的减排工作协调会议题。负责对各县市区污染减排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推进工业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完成各项工业污染防治工程的建设,并按期投入运行。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确保二氧化硫削减量达到1.8万吨,化学需氧量减排量达到0.35万吨以上。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传统产业新建项目按照产业政策提高准入门槛,严格控制火力发电、钢铁、焦化等高耗能、高污染产能扩张和产量过量增加,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循环经济建设。2008年,新增二氧化硫产生量控制在1.2万吨以内。
市经委会同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加快对钢铁、电力、水泥、焦炭、电石、铁合金等行业落后生产能力淘汰步伐,完成2008年淘汰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落后生产设备和工艺装置淘汰任务,完成焦化行业清理整顿任务;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完成150立方米炼铁炉及烧结机的淘汰工作。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产能扩张和产量过量增加,严格限制高耗能项目盲目发展,认真执行《山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对于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进行合理用能评估,推进工业企业和工业园区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