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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加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建立建筑能源审计制度。根据《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导则》和能耗统计结果,选取各类型建筑中的部分高能耗建筑,或部分具有标杆作用的低能耗建筑进行能源审计。从2008年开始,每年在各类型建筑单位面积能耗排名前50%比例的建筑中选取审计对象进行审计,对能效高的典型建筑按类型各选取不少于3个作为标杆建筑进行审计。
  (四)建立建筑能效公示制度。对建筑能耗基本信息和审计结果在政府或指定的官方网站以及当地主流媒体上进行公示,以促进业主加强节能管理与改造工作。2008年底前,要实现建筑基本能耗信息和审计结果的公示。2009年开始,逐步增加分项能耗指标、综合能效排名、合理参考能耗水平等公示内容,每年对各类型建筑单位面积能耗排名前20%比例的建筑进行公示,对能效高的建筑按类型各选取3个作为标杆建筑进行公示。
  (五)建立节能运行管理制度。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业主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要设立专门的能源管理岗位,聘任具有节能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能源管理工作,通过规范用能行为、优化系统运行、安设调节装置、完善运行管理制度等措施,切实降低运行能耗。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定期监督检查运行节能管理工作情况,并监测节能效果。
  (六)建立建筑用能超定额加价制度。在建筑能耗统计和审计基础上,市物价局要会同市建设管理局和相关研究机构,根据不同建筑类型、建筑物的能耗统计情况,研究制定分类建筑用能标准和用能定额,争取在全省率先出台适合我市的超定额耗能加价办法。
  (七)建立合同能源管理制度。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种新型的市场化节能机制,服务商在业主建筑能耗检测报告的基础上,提出优化改造方案,并承担改造费用,与业主签订能源管理服务合同,从系统节能改造后所获得的节能效益中逐年按比例回收改造费用,并在一定年限后与用户共享节能收益。要积极引导各类建筑节能服务主体参与节能改造与建筑物的运行管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方式,采用市场化手段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实现多元化、多渠道解决改造资金。
  八、监督管理
  (一)加强建筑节能专项执法监督。2008年市人大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重点围绕“两个目标”的实现、“三百工程”的实施、“四大支撑体系”的建设、“七项制度”的建立开展督查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加大监督力度,并责成有关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行政不作为行为严肃查处。在执法检查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建立更加严格的管理制度,强化各行为主体责任,完善激励政策,建立监管体制和机制。
  (二)发挥建设行政执法主体作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开展一年两次的例行执法检查,重点围绕建筑节能手续的办理,施工过程的控制,省、市有关建筑节能具体规定的执行等。对弄虚作假,不按本实施方案要求进行积极申请改造的单位和主要领导,要视情节予以批评、通报,要求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法上限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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