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技术(产品)的选用和采购: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和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利用所需设备、材料必须选用持有《山西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和《长治市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备案证明》的技术(产品),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落后的技术(产品)。建筑节能监管体系所需设备的采购按政府集中采购办法执行。
(四)示范先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继续征集、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被列入节能改造示范工程的项目可以优先审批、优先实施、优先享受国家及当地政府的资金优惠政策。
六、支撑体系
(一) 资金支撑体系
1、设立建筑节能专项资金。按照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发〔2007〕15号)要求,结合财政部《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957号)、《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558号)等文件精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支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重点节能工程建设、节能新机制的推广、节能管理能力建设等,当务之急要先行拨付建筑节能监管能力建设启动资金,及时开展建筑节能监管机构的日常工作。市人民政府将设立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市级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建筑能耗统计、审计、公示等补助支出)、市级机关住宅节能改造补贴,以及建筑节能的技术标准编制、新型建筑结构体系研发、更低能耗建筑节能示范工程项目的贷款贴息等。市级建筑节能专项资金额度与使用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建设管理局制定。各县级人民政府也要参照市级建筑节能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保障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的顺利开展。
2、加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支持力度。各地要按照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实施意见》(建科〔2006〕213号)和《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6〕460号)的要求,认真组织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的资金补助申报工作,充分利用国家现有政策。同时,要加大地方财政的支持力度,要根据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的学校、医院、行政事业办公建筑等公益性项目,供热制冷系统优先选用热泵系统,所需资金从各级政府固定资产投资中解决;其他项目选用热泵系统的,从各级政府固定资产投资中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为:地下(表)水源热泵35元/平方米,地源热泵和再生水源热泵50元/平方米;学校、医院、福利院等公益事业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开水)系统的,由各级财政给予适当的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