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对省政协十届一次会议第10010655号提案的答复
(二00八年五月十五日 鲁价办函〔2008〕23号)
姜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我省城市污水资源化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物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在提案中提出:“有关部门应大力推进水价改革,建立合理的用水价格体系与再生水利用价格体系,引导用水单位积极利用再生水资源,将各类水资源供水价差拉开,尤其是自来水与再生水的价差。”我们认为这个建议很好。
近几年来,按照国家有关水价改革的文件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水价改革目标,我省积极推进水价改革。2003年,经省政府同意,我局与有关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提出了水价改革的总体思路和分阶段目标,并对各环节的水价政策作了规定。几年来,各市加快了水价改革的步伐,到2007年年底,全省十七城市平均综合水价为每立方米3.327元,居民用水2.775元,工业用水3.59元,经营用水4.639元。与2003年年底比较,综合水价平均上涨70.44%、居民用水平均上涨71.14%、工业用水平均上涨79%。
在《关于加快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中,要求合理确定回用水(再生水)与自来水的比价关系,建立鼓励使用回用水的价格机制。几年来,有关市均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了回用水的价格政策,济南、青岛、烟台规定的回用水价格为每立方米1.0元,威海市规定的回用水价格为每立方米1.4元,均低于自来水价格。从目前情况看,使用回用水的单位主要集中在污水处理厂周边的个别企业、个别新建小区和绿化用水。主要原因是回用水管网建设不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