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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对省政协十届一次会议第10010346号提案的答复

山东省物价局对省政协十届一次会议第10010346号提案的答复
(二00八年五月十五日 鲁价办函〔2008〕22号)


严中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深入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现行药品价格管理的基本情况
  目前政府对药品实行两种价格管理形式:
  一是政府指导价。列入政府指导价的药品包括:国家和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医保目录以外的麻醉药品和血液制品、一类精神药品、国家指令性生产和统一收购的避孕药具及计划免疫药品,以及处于中国药品物质专利保护期内的药品,共2411种(国家发展改革委管价的1561种,省物价局管价的有850种),约占药品总数量的20%左右;管价的方式是制定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在政府规定的零售价格之内确定具体销售价格。
  二是市场调节价。市场流通的药品除政府管价的品种外,全部实行市场调节价,即药价水平由供需双方根据供求关系自主确定。这部分药品占药品全部总数的80%左右。目前这类药品的价格形成方式,导致了同种药品在不同地域和不同销售单位中出现多种价格,药品价格水平基本上失去控制。
  为了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及省物价局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一是自2005年,为有效地降低药品零售价格,分批次调整降低了2200余种政府定价药品价格,累计降价额约20亿元。二是对药品的零售环节实施了差率控制,要求各级医疗机构经营的药品,以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制定零售价格。药品降价和差率控制政策实施以来,药品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规范,政府定价药品的价格水平有所下降,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看病贵”问题。但是由于政府定价药品所占比重较小(约20%),其降价额度远远不能涵盖市场调节价药品的提价额度。加之,政府对农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偿机制尚不健全,医疗机构正常经营所需的费用,基本上靠药品销售和医疗服务收费予以补偿。在这种情况下,人民群众感知的“药价贵”的问题难以从根本上解决。
  二、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价格管理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精神,为促进城市社区、农村医药卫生工作发展,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方便、价格合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开展城市社区、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配送工作。制定公布了《第一批定点生产城市社区、农村基本用药目录》 (国食药监市〔2006〕343号)、《第一批定点生产城市社区、农村基本用药生产企业名单》(国食药监市〔2007〕76号)、《关于对定点生产城市社区农村基本用药实行统一标识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07〕383号)等文件,规定了第一批27种基本用药、10家定点生产企业和药品外包装统一标识(全国统一零售价)。200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使用和价格管理的通知》 (国食药监市〔2007〕308号),规定:定点生产的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实行统一价格。在适当放宽生产企业销售利润率的前提下,对定点生产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单独制定价格。生产企业将定点生产药品的零售价格直接印制在药品的最小零售包装盒上。国家鼓励定点生产企业在保证定点生产药品质量的前提下,通过简化包装、统一配送等方式不断降低成本。城市社区和农村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和使用定点生产的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不实行集中招标采购,直接入围候选品种目录供医疗机构采购。2007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关于制定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处方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877号),规定了第一批10种基本用药的最高零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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