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调整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
(二00八年六月六日 鲁价格发〔2008〕96号)
各市物价局、经贸委(经委),山东电力集团公司:
针对全省当前电煤供应不足,供电形势紧张的状况,为进一步鼓励用户调整用电负荷,削峰填谷、合理用电,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煤电油气运和农资供应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08〕122号)要求,在迎峰度夏等电力紧张时期,对我省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进行适当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1、时段划分调整为:高峰时段:8:30-11:30, 18:00-23:00,低谷时段:23:00-7:00,其余时段为平时段。
2、将现行高峰、低谷时段电价按基础电价上下浮动50%调整为上下浮动60%,平段仍执行基础电价。
二、试行尖峰电价政策。将每日高峰时段中10:30-11:30、19:00-21:00两个时段划分为尖峰时段,尖峰时段电价按基础电价上浮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