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煤电油气运和化肥等农资价格监管的紧急通知
(二00八年六月五日 鲁价发电〔2008〕24号)
各市物价局:
为保持全省煤电油气运及农资价格的基本稳定,切实保证农业丰收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煤电油气运和农资供应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08〕122号)精神,现就加强煤电油气运及农资价格监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煤炭价格临时干预措施。依照《
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实行全省煤炭价格干预政策,凡供应省内电厂电煤的省内煤炭生产企业,不得随意涨价。各省属煤矿、地方煤矿和生建煤矿与发电企业已签订省内煤电合同的,要严格履行合同约定,7、8、9三个月供应省内电厂的电煤价格不得高于现行供货合同价格水平。按省政府规定7、8、9三个月每月追加的256万吨电煤计划,其价格在6月份(追加电煤合同)价格基础上每吨下调10元。
二、实行电煤运输“绿色通道”政策。为提高电煤运输能力,保证电煤运输通畅,在迎峰度夏和举办奥运会期间,对主要煤炭运输公路开辟电煤运输“绿色通道”,6月份全省电煤汽车运输实行免征车辆通行费等政策。
三、实施缓解电力供求矛盾的电价政策。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尖峰电价办法,引导、安排电力用户错峰、避峰用电,具体办法另行下达。尽快兑现脱硫电价政策,供电企业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总局发改价格[2007]1176号文件规定,对省已经批准实行加价的脱硫机组要及时结算,鼓励环保发电,缓解发电企业困难。
四、切实稳定化肥等农资价格。要严格落实扶持和促进化肥等农资生产供应和流通的各项优惠价格政策。省内煤矿供省内化肥生产用煤价格要保持稳定。要强化价格监管,督促化肥生产经营企业认真落实国家价格政策。严格执行生产企业最高出厂价和流通企业差率控制政策。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与农业、工商、质检等职能部门协调合作,齐抓共管,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农资市场秩序,抑制农资价格上涨趋势,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