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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有关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要将国家有关相关政策传达到每一位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

  2、各县(区)在落实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评残待遇方面,对于符合评残条件的,要按照评残办理程序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对于提出申请要求参加体检的原8023部队退伍军人,各县区民政局要于每年的4月10日前向市民政局优抚科上报,由省民政厅统一安排时间体检,体检的有关费用按照晋民字[2006]32号文件规定执行,对其中生活特殊困难的人员,由民政部门视具体情况酌情给予补助;在落实定期定量生活补助待遇方面,经体检确认患病但不够评残条件的农村户口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对于生活特别困难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和已经病故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的遗属要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按规定给予救助,尽最大努力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失业下岗人员工资等生活待遇由同级财政、劳动部门负责落实;在落实医疗待遇方面,要将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纳入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职工医疗体系,失业下岗人员的医疗待遇问题由同级财政、劳动部门负责落实。5月14日上访集中反映的“所有人员医疗费用全部实报实销、企业退休人员提高养老保险金待遇、在职退役人员与在乡人员同样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贴待遇”等问题,均不在国家现行政策规定范围内,按照省政府要求,各地必须不折不扣执行国家政策,不得自行制定政策,不得突破政策界限。

  二、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协同配合,有效稳控

  做好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的有关政策落实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责任。各县(区)要进一步加强领导,谁主管谁负责,强化责任意识,层层负责,层层落实,责任到人,民政、财政、劳动、人事、公安、信访等部门要协同配合,站在事关稳定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好民政、劳动、人事、财政等四部委〔2003〕117号和省民政、劳动、人事、财政晋民字〔2004〕46号、〔2004〕89号、晋民字〔2006〕3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解决好这部分对象的生活医疗待遇问题,要坚持思想政治工作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在不折不扣执行国家规定的政策的同时,采取有效形式,把矛盾解决在基层,消化在当地。教育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正确认识党和政府为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所做出的努力,自觉遵纪守法,以实际行动维护来之不易的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

  三、坚持信息通报预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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