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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本市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本市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沪金融办通[2008]4号)


  为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对安全生产的调节、监督检查和对突发事故处置、环境污染治理的积极作用,提升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技术防范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国家安监总局和中国保监会《关于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意见》(安监总政法[2006]207号),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保监会《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7]189号),中国保监会和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的意见》(保监发[2006]44号),《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6号),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文件精神,大力推进本市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6]23号),本市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废弃物处置单位,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现就有关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的重要意义

  保险是运用市场机制进行社会管理的重要方式。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具有较强的经济补偿作用和社会管理功能。作为本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配套措施,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有利于减轻企业流动性资金压力,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序运行;有利于迅速妥善地解决安全事故发生后的抢险救灾、受害赔偿和事故场所污染清理问题,有效转移和化解安全责任风险;有利于强化企业的安全责任意识和环境责任意识,促进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提高安全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逐步降低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有利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公共管理创新,提高安全生产监管和环境保护工作的行政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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