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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人民政府印发临汾市开发购买公益性岗位积极促进就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用人单位要自觉遵守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按合同兑现有关条款,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四、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人员的条件和补助负担办法
  1、安置对象的条件
  我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以申请在政府购买的公益性岗位就业。
  (1)持《山西省再就业优惠证》且女满40周岁以上(含40周岁)、男满50周岁(含50周岁)的下岗失业人员;
  (2)政策性破产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退役士官、复退军人、集体企业下岗失业“4050”人员;
  (3)零就业家庭和单亲家庭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一年以上并且就业确有困难的长期失业人员。
  (5)县级以上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对象。
  2、补助费用负担办法
  对接受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按下述标准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由同级政府筹集的就业再就业资金中支出。
  公益岗位补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2008年最低工资标准尧都区、霍州市和侯马市为570元,曲沃县、襄汾县、翼城县和洪洞县为530元。
  社会保险补贴以我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基本养老、工伤和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含个人缴费部分)执行。
  五、资金审核与拨付程序
  1、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设立公益性岗位补助资金专用帐户,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用帐户用于:
  ①接收政府就业专项资金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②接收用人单位负担的岗位工资补贴;
  ③发放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的工资;
  ④缴付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的社会保险;
  ⑤经劳动行政和财政部门核准的其它开支。
  2、同级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根据公益性岗位招用人员情况填制《后勤服务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复核后将两项补贴资金拨付公益性岗位补助资金专用帐户
  3、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收到专项补贴后,按月及时支付录用人员工资,并到社会保险机构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
  六、实施步骤和时间要求
  1、岗位确定
  市县两级劳动保障部门组织人员,深入实际,认真调查,摸清底数,在与有关部门协商基础上,确定安置岗位,并由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与用人单位签订公益性岗位购买协议。此项工作于6月中旬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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