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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人民政府印发临汾市开发购买公益性岗位积极促进就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要自觉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劳动合同期内经用人单位考核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的,可由劳动保障部门为其调整至其它公益性岗位。二次被退回者,不再作为就业困难对象进行安置。就业人员在从业期间自动离职的,以后不再享受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待遇。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购买公益性岗位单位的确定。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人员,统一由劳动保障部门实行分级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购买公益性岗位单位的确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即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负责就业困难群体人员的申请、招收、培训、调配、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依法同用人单位签订岗位购买协议、同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发放录用人员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补贴,并按月汇总情况,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保安人员,由市保安公司成立市直中队统一派遣和调整。
  三、购买公益性岗位的选择和确定
  1、购买岗位任务分配
  2008年全市通过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的形式安排5000人就业,其中市直2500人,有关县(市、区)2500人。
  各县(市、区)具体分配名额如下:尧都区400人,霍州市400人,侯马市450人,曲沃县300人,襄汾县300人,翼城县300人,洪洞县350人。
  2、购买岗位范围
  全市财政供养行政机关、群团组织、学校、医疗、科研等单位的保洁、保绿、保安、停车场车辆管理、用电和管道维修养护、交警协理、卫生监管、环卫服务等后勤服务和公共服务岗位。
  3、购买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待遇
  (一)用人单位应根据开发岗位的技术难易程度、责任大小、劳动条件和工作量合理确定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工资水平。对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单位应为就业人员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二)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由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与用人单位签订购买岗位协议,并与录用人员签订两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接续手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的,根据工作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和就业人员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期间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按照《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人员,劳动合同期未满非本人原因不能继续就业的,应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次月起停止拨付公益性岗位补贴,但可继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至原劳动合同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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