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地名管理工作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8〕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地名管理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一项基础工作。地名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和方便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为了强化地名公共服务职能,提高我市地名工作服务水平,根据《山西省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06〕29号)和《长治市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实施方案》(长政办发〔2006〕61号)文件精神,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理顺和完善地名管理的工作机制
市民政局是我市地名管理的职能部门,要坚持“政府主管,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认真落实各部门间的地名工作职责。建立市地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民政部门牵头组织,市建设、公安、园林、规划、邮政、文化、教育、房管、交通、城管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联席会议。地名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公安、工商、房管、交通、国土资源等部门的联系,及时通报地名信息,做到资源共享,方便群众办事。规划部门要贯彻地名管理“适度超前”原则,在拟定城市道路交通专项规划及道路规划方案时,吸收地名主管部门参加。
二、进一步规范地名管理工作
(一)规范命名程序。地名的申报按照“谁建设、谁申报”的原则办理,地名的命名由民政部门负责承办。凡新建的道路、桥梁、隧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命名方案,提交同级民政部门审核,经公示和专家论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民政局备案;新建的大型建筑物和住宅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房地产开发商或建设单位向所在县、市、区地名主管部门申请,并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市区范围内(含我市新区)由市民政局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各专业部门使用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及风景点、纪念地等的名称,在征得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分别由其专业主管部门审批,报市民政局备案。
(二)严格命名原则。地名命名必须坚持系统性、层次性原则。市区内道路严格控制使用“大道”、“大街”的名称。为强化市区道路的方位识别系统,增强地名的方位感和指位性,今后长治市辖区内新建道路的名称,原则上东西走向的命名为“街”,南北走向的命名为“路”,并逐步形成制度。住宅区及楼盘的命名由建设单位根据楼盘的规模、建筑风格和特色及所处的地理位置,选用名副其实的名称,反对使 用崇洋复古、新奇怪异名称,避免“花园无花、广场无场、山庄无山”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