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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8〕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长治市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六月十三日

  长治市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以下简称“货运源头治超”)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道路路产、维护路权,根据《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以下简称“货运源头单位”),是指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注册登记,从事煤、铁等矿产品,焦炭、建材等生产加工企业和物流站场及其他道路货物运输装载现场的经营者。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货运源头治超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货运源头治超工作。主要领导是当地治超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工业经济、煤炭、交通、公安、国土、监察、工商、质监、安监等部门要履行各自在货运源头治超中的职责,按要求建立并公示本部门的货运源头治超工作责任制。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对货运源头单位通过进驻、巡查实施货运源头治超监督管理。
  第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依法许可、注册登记的货运源头单位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企业负责人、派驻负责人、巡查负责人,建立治超工作会商机制和行政执法联动工作制度,依法保障货运源头治超工作经费,对在货运源头治超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煤、铁、焦炭等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实行派驻人员制度,对计重、装货、开票等环节进行督查,负责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货运源头单位的生产、经营许可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应当对货运源头单位建立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将货运源头单位发生的超限超载行为,列入质量信誉考核,定期向社会公布,并按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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