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督促相关部门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工作的监管力度,确保企业不断改善更新安全生产设备,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并按有关要求足额提取、使用各项安全费用。
11、完成国家、省、市人民政府安排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三、考核程序
(一)市政府安委办负责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进行定期考查,并向市政府报告情况。
(二)年终市政府安委办组织对各签订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单位进行全面考核。
考核采用百分制。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占50分,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占50分。
1、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各项内容的分值,详见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签订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
2、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中,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事故和发生一起死亡10人以上重大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
(三)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将作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主要内容。
四、奖励标准
(一)完成年度各项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且考核总分在85分以上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全市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奖励20万元(其中奖县市区长、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县市区长、安委办主任各3万元);其中:产煤县市区连续两年完成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且煤矿企业没有发生三人以上重大事故,依照长政发[2005]55号文件规定,加奖县市区人民政府10万元,加奖县长、分管副县市区长和安委办主任各3万元。
(二)完成年度各项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且考核总分在90分以上的市直部门,为全市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奖市安监局和市公安交警队各20万元;奖其它单位10万元。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考核总分在70分以上者,市直部门考核分值在80分以上者,为完成安全目标责任书单位,按考核分值予以兑现。
以上奖励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对未完成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工作目标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负有直接安全监管责任的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严 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可比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奖励办法,加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奖惩力度,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