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安全生产专职执法和应急救援机构;乡(镇、办事处)要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接受县市区安监机构的委托开展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村(居委会)要明确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3、每季度召开一次由政府主要领导主持、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生产工作例会,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并及时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进行部署,会议决定应形成纪要;每年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安全生产资金,用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要不断扩充安全生产监管配套装备,进一步改善办公条件。
4、每年至少应当组织两次综合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检查要有安排、有落实、有检查,确保安全生产大检查不走过场,取得实效;安排部署好2008年“隐患排查治理年”的各项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继续加大对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工矿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交通运输单位超载、超限、超负荷运行的打击力度,坚决关闭取缔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小厂,经营网点。
5、继续深化安全专项整治,认真落实《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积极推动安全许可、企业安全评估工作和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活动。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根据《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卫监督[2005]31号)理顺职业安全监管职能,并加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和监督检查力度。
6、制定本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完善各类行业预案;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强化重大安全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的申报和管理工作;加大投入力度,建立应急指挥信息化平台;完善应急救援体系,适时对重点行业和场所进行应急救援演练。
7、按照《长治市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要求,制定本区域《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落实各个规划项目。积极组织开展“五五”普法教育和“安全生产月”活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本地网络执法平台(指应急救援、110、122、119、120联合处置平台)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8、发生事故后,政府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积极组织抢险,不得隐瞒不报、谎报、迟报或漏报,对发生的事故要按照事故管理权限和“四不放过”原则认真调查,严肃处理,及时结案。
9、要加强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零死亡”事故报告、重大节日和活动期间的日报告,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报告制度,及时掌握情况,沟通信息。要加强安全生产值班值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