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08年全市安全考核指标和奖励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8]2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强化各级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推动科学发展观的落实,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省政府下达的2008年全省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奖励办法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与市政府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
二、考核内容
全市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体系由7项14个指标构成,分为
绝对指标和相对指标,以绝对指标为主,相对指标为辅:
(1)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1、各类事故死亡人数(工矿商贸、道路交通、火灾、铁路交通、农机五项合计)
2、工矿商贸企业死亡人数
其中:
地方煤矿企业死亡人数
金属与非金属矿死亡人数
建筑业死亡人数
危险化学品事故死亡人数
烟花爆竹事故死亡人数
3、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
4、火灾(不含森林、草原)事故死亡人数
5、铁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
6、农业机械事故死亡人数
7、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起数
8、亿元地区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
9、工矿商贸企业从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
10、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
11、地方煤矿百万吨死亡率
具体指标和数据标明在市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部门签订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内。
(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1、认真贯彻《
安全生产法》、《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方针政策,加大对安全生产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监管工作保障体系(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体系,政策措施体系,安全监管体系,目标指标考核奖惩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加强驻地中央、省、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