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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公文办理会议管理和领导活动的意见

  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及对全市工作有积极推动作用、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活动外,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组织的一般性工作会、业务会,市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参加;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组织的表彰会、座谈会、庆祝会、纪念会、联谊会等礼仪性、庆典性活动(包括参观、剪彩、颁奖、奠基、首发式等),原则上不安排市政府领导出席。
  对于市委统一组织的活动,市政府办公厅在接到通知后,报告秘书长并及时通知市政府领导参加。
  3、活动要求。安排市政府领导参加政务活动时,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要求,轻车简从,简化礼仪。
  市政府领导政务活动方案经审定后,活动组织部门要严格遵照执行,不得在活动过程中临时动议;活动组织部门不搞迎送(或列队欢迎),陪同领导一律在活动点等候;所有活动点不挂横幅、标语,会场不摆放鲜花、香烟和水果;开会期间应关闭手机并禁止吸烟;所有提供的文字性材料,只需简单装订;活动中要减少陪同人员,原则上只安排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主要负责人陪同;活动中如需就餐,只安排工作便餐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
  严格控制记者人数和随行车辆。除指定的记者和车辆外,其余一律不得随从。
  (二)外事活动
  市政府领导会见、宴请外宾以及出席涉外项目签字、开工、工仪式等活动,是政策性较强的官方活动和外交礼仪,要严格按照外事活动的有关要求组织办理。
  1、安排原则
  根据来访外宾的身份,以对等原则接待。一般不安排两位市政府领导重复参加一个团组的多项活动。对一般团组原则上只安排会见和宴请中的一项;有会见、签字、宴请等活动的只安排其中的一到两项。大型项目可安排市政府领导出席签署协议、开工、竣工仪式,小项目一般不安排。陪同市政府领导出席外事活动的部门领导应尽量减少,通常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的一名负责人及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大型团组(10人以上)或大型综合项目可适当增加对口陪同人员。
  2、会见规格
  属下列情况的团组,可报请市政府领导参加:
  (1)具有或相当于副地级以上的外国政府官员、议会及司法部门人士和主要党派负责人;
  (2)同我市建立友好关系的外国地方政府派遣的官方或民间团组;
  (3)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
  (4)国际组织较重要的负责人及团组;
  (5)在我市有较大投资的外国公司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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