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拟稿如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拟稿报送;如有分歧,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市政府办公厅,以便市政府领导协调或裁定。
草拟稿首页附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发文卡,拟稿人在相应 栏目签署姓名,主办部门的负责人签署姓名和时间。如内容涉及其他部门,主办部门要组织有关部门在发文卡上会签。草拟稿要打印清楚,符合存档要求,并附带电子文档。
2、草拟稿须经办公厅有关科室初步审核、打印清楚并报请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1)是否确需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行文。凡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由部门自行行文;涉及几个部门工作的,由几个部门联合行文;应当报市政府批准的,经报批后,仍由部门行文,可注明“经市政府同意”;对国务院各部门和省政府各部门文件的贯彻实施意见、照抄照转上级文件、已在会议上印发的市政府领导同志讲话和会议纪要、已在报刊上刊登过的文稿或工作表彰决定等不发文。能以办公厅名义发的文件,不以政府名义发;能以函件发的文件,不以正式文件发。
(2)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与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现行的政策规定有无矛盾。
(3)提出的政策界限、措施和要求等是否明确具体,切实可行。
(4)文字是否准确凝练、层次分明、条理清楚、简明扼要、合乎逻辑、标点正确。
(5)公文文种、公文格式、公文标题、主送单位、抄送单位、密级、紧急程度和主题词等体例格式是否符合规定。
审核中如对文稿作大的改动,应当征求主办部门和有关部门意见。必要时,请主办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会签部门负责人审阅修改稿并签署意见。
3、对经办公厅有关承办科室初核并已报请分管副秘书长审核的文稿,按以下程序送审送签:
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的,需分管副市长阅签的送签后,请 秘书长签发;属办公厅内部事务的,由秘书长签发。
以市政府名义行文的,在市政府授权范围内,属于年度安排常规工作的文稿和经市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审议过的文稿,内容比较单一的文稿,请秘书长审签,分管副市长签发;内容涉及几个部门工作的,请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审签,呈市长签发;全局性的重要文件、规范性文件,请秘书长、有关副市长审签,呈市长签发;拟报请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的文稿,报请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审签,呈市长签发,市长外出或离职期间,由主持工作的副市长签发。
对文稿送审送签过程中领导同志的重要改动,要随时向参与审稿的领导和有关方面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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