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执法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在城市管理领域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积极开展综合执法试点。
(七)完善行政执法的财政保障机制。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杜绝行政执法与部门利益挂钩的现象,防止各种形式的乱收费、乱罚款行为。
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八)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深入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行政许可事项,坚决杜绝各种变相许可行为。对依法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严格遵守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期限和收费规定,积极推行和完善行政许可集中办理,以及首问负责、服务承诺、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等制度,减少环节,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发展电子政务,推行行政许可网上办理。
(九)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度和备案工作。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按照《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和《长治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的要求,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行为,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义务。所有规范性文件都必须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和协调性审查。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确保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文件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报送备案。
(十)完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强化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行为的程序性制度建设,积极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强化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范,限制行政执法人员的裁量度,防止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减少执法的随意性。认真推行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对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行使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评议考核,加大过错责任追究力度。
(十一)认真落实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要严格按照《
山西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按时限、要求和规定的文书格式将本级政府和本部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市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