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8〕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4月25日全省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动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08〕66号)要求,决定于2008年4月下旬至7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督查目的
通过深入持久的督查行动,进一步促进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部署的落实,促进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市、县人民政府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加强事故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努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督查形式
此次督查行动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综合指导、协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采取企业自查与部门抽查相结合、综合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市级综合督查由市安委办负责组织实施,抽调安全监管机构人员和技术专家组成综合督查组,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及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综合督查,并抽查部分生产经营单位。
市级专项督查由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市直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对各县市区对口安全生产工作及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并抽查部分经营单位;对本行业(领域)所属国、省营驻市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情况进行全面督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各乡(镇)和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及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综合督查;对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和重点场所进行专项督查。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关于印发长治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08〕25号)要求,全面深入地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督查内容
综合督查的内容主要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和监督体制机制,制订和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现场管理、定期检测检验情况;按照长政办发〔2008〕25号文件要求,开展隐患排查、登记、整改、监控情况,特别是重大隐患公告公示、跟踪治理、整改销号情况;汛期除险加固、防范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和瞒报事故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