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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收缴处理
  1、对涉爆从业单位违法违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的爆炸物品,全部收缴。
  2、对非法生产、销售厂点以及地下非法作坊的制造设备、工具和爆炸物品及其原材料,全部收缴。
  3、对非法运输、携带的爆炸物品全部收缴。
  4、对公民个人非法持有、私藏的民用爆炸物品,逐一动员限期交出,拒不交出的,依法强制收缴。
  5、对关停或列入整顿范围的煤矿、非煤矿山等爆炸物品使用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按照有关规定对剩余库存爆炸物品及时收缴,妥善处理,来源合法的可以适当给予一定的物质补偿。
  6、要充分依靠乡村、街道基层组织和有关厂矿、企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动员广大群众,挨家挨户,对全市所有企事业单位、城乡居民户进行拉网式收缴,对重点人员要逐人、逐户,不遗不漏地进行地毯式清查收缴。与法人、业主、户主签订承诺书,承诺不再有任何涉爆违法行为,如发生,严肃追究承诺人责任。对清查中发现涉爆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建立档案资料。
  (四)破案打击
  1、对非法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的重大案件和爆炸事故,要快侦快破,坚决依法从严查处。
  2、对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企业非法购销的案件,要及时侦破,从重查处。
  3、对近年来尚未侦破的重大涉爆案件,要逐一梳理,落实破案责任,组织专门力量,尽快侦破。
  4、对群众举报的各类涉爆线索,要认真组织查证,做到有报必查,查必有果。
  5、对所有涉爆案件,都要彻底追缴和查清涉案爆炸物品的来源、流向,彻底端掉非法制贩窝点。
  (五)建章立制
  1、进一步完善民爆物品审批制度。公安机关要对民爆物品购买、运输等审批项目的承办人、审批人、审批程序进行公示,明确审批条件、审批时间,增强工作透明度。审批人员必须保证在岗、在位,方便群众,提高工作效率。
  2、市、县、乡之间要层层签定责任状,要建立健全涉爆单位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责任制;所有涉爆单位都要健全各项安全管理 制度和责任制,逐一落实储存仓库的人防、物防、技防、犬防措施,严密使用环节的领用、清退、登记制度,确保责任落实到人,制度措施落到实处。
  3、责令所有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企业建立严格、规范的购买、销售流向登记报告制度,规范民用爆炸物品的配置、配售、使用和保管,确保生产、经营企业监管工作到位。实行涉爆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实行对所有涉爆单位红、黄牌警告制度,对存在隐患的要停业整顿,给予黄牌警告,对存在严重隐患导致发生事故的要给予红牌警告,并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4、要规范管理行为,逐级明确监管职责、任务和工作要求,落实领导责任制和监管责任制,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矿山井下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具体由矿山安检员负责,有关部门做好配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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