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排查涉爆可疑场所。对可能私制、私藏、贩运爆炸物品的出租房屋、废弃窑洞、闲置厂房(院落)等场所,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全面排查其是否存在私制、私藏、贩运爆炸物品违法犯罪行为。
4、排查非法矿点。对本地关闭矿点和其他各类非法矿点进行摸底调查,及时更新、全面掌握业主、经营者、涉爆从业人员及其爆炸物品来源、流向和处置等基本情况。
5、整治涉爆单位。以安全防范措施是否落实、雷管编码打号是否符合规定、购销手续是否齐全、进出物品账目是否清楚、流向登记制度是否健全、信息系统运行是否稳定为重点,对涉爆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整治。对存在的各种隐患问题,区别不同情况,分门别类,落实单位、落实人员、落实责任,在规定的时限内逐一督促整改到位。对不适合在涉爆岗位工作的人员,及时予以调整。对在7月1日以前不能整改到位的,一律暂停各种涉爆活动,封存爆炸物品。严格按照《关于在全市实行民爆物品安全监督管理“黑名单”公示制度的通知》精神,对有涉爆违法犯罪和安全管理隐患、漏洞的单位和个人实行“黑名单”公示,重点监控、重点管理,确保其涉爆活动处于严密的管控、严格监督之下,形成全民、全社会严密、严格管控的强大氛围。
6、收缴非法爆炸物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清查收缴行动,坚决收缴流散社会的各类非法爆炸物品。对非法爆炸物品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场所,反复开展集中清查,形成严管高压的强大声势。对收缴的非法爆炸物品,务必在7月1日以前全部予以销毁。
7、落实管理责任。与涉爆从业单位负责人逐一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管理要求,严格督促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对摸排出的涉爆重点人员,要面对面地进行法制教育,逐一签订无非法爆炸物品的具结保证书,确保各项管理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8、按照《长治市民用爆炸物品重点监控区管理办法》规定,对近年来发生过涉爆案件和事故的地区、传统制造烟花爆竹的村庄或地区、存在非法制造、贩卖爆炸物品“地下窝点”和“黑市场”的地区、爆炸物品使用量大的地区、私挖和滥采矿产资源、非法使用爆炸物品现象严重的矿山地区、民爆物品生产厂家和县级民用爆炸物品专用储存库,列入民用爆炸物品重点监控区,实施重点监控。
9、强化社会面控制。加强对涉爆重点单位及制爆原料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动员其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涉嫌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品的案件线索。同时,在上述单位物建治安信息员,及时获取深层次、预警性涉爆犯罪信息,牢牢把握斗争主动权。要加大对可疑人员的巡逻盘查力度,必要时开包检查,严防爆炸物品流入人员密集场所,引发事端。各地公安机关要会同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强化对车站、码头、机场等人员出入口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查处非法携带爆炸物品违法行为。
10、落实对涉爆重点人员监控。按照长治市公安局《长治市涉爆重点人员管理办法》规定,随时掌握涉爆重点人员动向,针对不同情况,逐一落实监控措施,纳入工作视线,严防漏管失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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