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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促进安全生产与保险业良性互动的实施意见

  (四)“两保”互补,保足保全。切实处理好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关系,实现二者互相补充,互相促进。按照有关伤亡事故赔付标准,参加工伤保险的,投保不足部分在责任保险投保中补足;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实行责任保险足额投保。
  (五)浮动费率,激励约束。充分发挥保险费率杠杆的激励约束作用,不同行业之间实行保费差别费率,同行业企业之间根据安全状况实行保费浮动费率。通过费率调整,促进企业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有效治理和消除事故隐患。
  三、目标任务
  到2010年,基本建立起符合我市高危行业及公共聚集场所安全发展需要的责任保险制度,形成“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发展机制;建立保险业参与事故预防机制,增强风险控制及风险管理功能;开发研制保险产品,形成服务安全生产的专业化责任保险产品体系;提高保险服务覆盖面,达到应覆盖面的90%以上。
  四、方法步骤
  (一)推行范围
  1、高危行业:煤矿企业,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企业,民用爆破品生产、储存企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建筑企业,道路客运企业等。
  2、公众聚集场所:商场、宾馆、饭店、医院、网吧、影剧院、游乐、娱乐和中小学校等公众聚集场所。
  (二)实施办法
  保险公司根据有关规定,按相当于保费10%的比例建立防灾防损基金,进行专户管理,统筹用于安全生产预防性投入。纳入推行安保互动范围的高危行业和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参加责任保险,并缴纳相应的责任保险保费。在保险费率上实行保险费率与投保企业安全状况挂钩的激励机制,根据投保企业在保险年度赔付额情况,承保公司在次年按照10%的比例提高或降低保费标准,以后年度依此类推,直至达到30%的费率浮动率。
  (三)推进步骤
  第一阶段:全面启动。2008年6月1日-6月30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总门,严格落实责任,全面启动安保互动工作。
  第二阶段:分步实施。2008年7月1日-12月31日,各县市区按照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等行业类别督促相关企业分步参保。
  第三阶段:总结完善。2009年1月1日-5月30日,通报各县市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开展情况,总结实施经验,完善政策措施,进一步推动和促进安保互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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