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促进安全生产与保险业良性互动的实施意见
(长政发〔2008〕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安全生产保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充分发挥保险在防灾、防损、减灾和灾害事故处置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公共安全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保险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险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6〕43号)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责任保险促进公共安全体系建设的意见》(晋政办发〔2007〕126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促进安全生产与保险业良性互动(以下简称安保互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和指导思想
(一)重要意义
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促进安全生产与保险业良性互动,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理念的重要举措,对于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加快建立市场化风险转移机制,有效化解企业安全风险,进一步完善安全发展的保障制度,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用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局,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积极探索商业责任保险与安全生产结合的互动机制,促进安全生产与保险业互动发展,进一步提高全市安全生产水平,为创建本质型安全生产城市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将责任保险纳入社会应急机制及风险识别、预警、防范、化解机制,由政府在政策等方面予以支持和引导,推动高危企业、公众聚集场所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全面实施责任保险,加快建立市场化风险转移机制,切实化解企业安全风险。
(二)防补结合,重在预防。牢固确立预防为主的安全保险理念,在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作用的基础上,鼓励支持保险公司介入事故预防安全管理,配合安全监管等部门对投保企业开展风险评价、技术咨询服务,提出整改建议。加强保险业对安全生产防灾防损资金投入,提高安全事故预防能力。
(三)市场运作,依法实施。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整合保险资源,创新承保机制,防止不正当竞争。保险公司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计好与企业安全生产相适应的保险产品,按市场规则运作,实行保本微利,服务企业和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