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复工或复产验收实行分级负责
(一)30万吨/年以上生产矿井、60万吨/ 年以上建设矿井和2007年度发生死亡事故矿井由市煤炭局牵头,组织市级有关部门验收,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参加。
(二)30万吨/年以下生产矿井和60万吨/年以下的建设矿井,由各县(市、区)煤炭局牵头,组织县级有关部门验收。
(三)市煤炭局要及时对县(市、区)煤炭局已批准复工或复产的矿井进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验收矿井的10%,抽查出现3个不合格矿井的县(市、区)已批准复工、复产的煤矿全部停产整顿,重新申请验收。
(四)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不得通过复工或复产验收;
1、建设矿井
(1)审批手续不全的;
(2)未制订复工验收整顿方案,或复工验收整顿方案未经批准的;
(3)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过培训和考核合格的;
(4)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率未达到100%的;
(5)煤矿劳动用工登记备案率、职工培训率、劳动合同签订率、参加工伤保险率未达100%的,煤矿全员培训时间不足或培训后未在县级以上煤炭部门建档登记的;
(6)存在购买、储藏、使用非法火工品的;
(7)施工队伍和监理单位没有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或未在省、市、县煤炭行政部门备案的。
2、生产矿井
(1)所持证件(即“六证”: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至少有一证过期的;
(2)未制订复产验收整顿方案,或复产验收整顿方案未经批准的;
(3)煤矿董事长(业主)、矿长和总工程师未向市县政府作出不超层越界违法采矿承诺的;
(4)未实现正规壁式开采、生产能力在60万吨/年以下矿井未实现一井一面生产或采掘计划未经批准的;
(5)矿井风量不能满足生产需要,存在微风、无风作业的,主要通风机不能正常运行、通风设备设施不符合要求的;
(6)未安装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产量监控系统、井下人员管理系统,或者系统运行不正常的;
(7)井下机电管理混乱、存在电气设备严重失爆、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机电产品、井下使用机动三轮车运输(含防爆三轮车)的;
(8)采掘工作面支护不齐全,未按规定配置监控设备的;
(9)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率未达100%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