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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8〕19号)


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长治市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八年二月十九日

  长治市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人民政府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方针、政府、措施,进一步规范我市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强化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和安全基础管理,促进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建立,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县煤炭局牵头组织,煤监、国土、安监、公安、劳动保障部门参加,根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按照“谁监管、谁检查、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组织验收。
  二、验收标准及适用范围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山西煤监局关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暨关于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05〕100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局关于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煤矿实际情况,制定了基本建设矿井复工、生产矿井复产验收统一标准(见附件)。
  本方案适用于在我市范围内开办的各类地方煤矿的节假日停产、区域性停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停产矿井等的复工、复产验收工作。
  三、验收程序
  (一)矿井复工或复产前,煤矿首先要制订复工或复产整顿实施方案,煤市属矿报市煤炭局、其它各类煤矿报县级煤炭局审批。
  (二)煤炭局批准进行复工或复产整顿方案后,煤矿企业要按照批准的整顿实施方案进行整顿,对照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表进行排查治理,并按照复工或复产验收标准逐项自查。排查治理和自查合格后,向煤炭局提出复工或复产验收申请。
  (三)煤炭局接到煤矿企业复工或复产申请后,按照分级监管的原则,组织相关部门组成验收组现场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煤炭局下发同意复工复产通知书,并由市县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同意,煤矿企业接到复工或复产通知书后方可组织建设或生产。由市煤炭局组织验收的,县级煤炭局应及时将初验意见和相关资料上报,市煤炭局按照同样的程序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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